关于发布《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2025)》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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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 为加强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验收工作流程,统一验收质量标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制订了《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2025)》,现发给你单位,请做好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联系人:陈 实 0991-2609170
附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2025)》
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2025年8月7日 兵团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引(2025) 为加强项目验收管理,提升验收工作的规范性,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根据《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兵科发〔2024〕21号)和《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财规〔20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安排 第一条 列入兵团财政科技计划、签订有任务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二条 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促中心)受兵团科技局委托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包括制订验收标准规范、审核发放验收证书、统计验收情况、指导师市院校验收工作等。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100万及以上项目由科促中心组织验收;100万以下项目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其中兵团直属单位的项目归科促中心验收。 科促中心、院校科研处、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已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五条 已被撤销、终止或者已进入撤销、终止程序的项目,不启动验收流程。 第六条 建议重大项目或者复杂项目在提交验收前由推荐单位先行组织预验收,根据预验收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材料后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兵团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124.117.240.66:8020)中完成。 第八条 项目验收流程包括: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项目单位确认--推荐单位审核--组织验收单位核查--专家评审--制作验收证书--科促中心审核发放验收证书--材料归档。 二、提交验收材料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信息系统中创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包括经费决算表、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人信息等。并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自验收报告; (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合同及发票等; (五)财政拨款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决算报告,科技局随机抽取进行财务审计核查。 (六)签字盖章的经费决算表、支出明细账; (七)技术总结及试验报告等材料自愿上传。 网页版的经费决算表、完成人员信息表等内容必须与纸质版材料中的一致。 第十条 科促中心编制发布项目验收申请表、自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资金决算报告模板。项目组应当按照模板格式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确认后,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一周内完成,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传的任务书、自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等材料均为盖章版。 (二)系统中网页经费决算表与附件中的经费决算表数据一致,并且与审计报告(资金决算报告)一致。 (三)审计报告要求赋码且格式与发布的审计报告模板一致,未赋码或格式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较差甚至真实性存疑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退回,并对该审计机构给予戒免谈话,多次重犯的列入黑名单。 (四)有调整事项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属于自行调整事项包括:团队成员调整、预算科目间调剂、各单位预算比例调整、不涉及预算拨款的单位调整。应当取得兵团科技局同意的事项必须上传批复文件,包括: 1.项目主持人变更; 2.项目延期; 3.有专项拨款预算的单位变更(替换、增加、减少); 4.预算总额调整; 5.任务与考核指标调整。 (五)项目执行期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出具工商变更证明。 第十三条 材料有误及不完整的项目,推荐单位及时退回并督促项目单位补充完善。项目提交验收的时间自推荐单位形式审查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照管理权属,将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至科促中心,其余项目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科促中心对推荐单位推送的验收申请,于一周内完成形式核查,核查内容与推荐单位审核内容一致。核查不合格的项目及时反馈核查意见,退回修改。核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三、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核查合格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按专业领域设立评审组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来自兵团科技专家库,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组应当包括自治区或疆外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技术专家担任;设副组长1名,一般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应当与项目无利害关系,符合回避原则,评审前签署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一般采用线下会议方式,会议安排应当提前一周通知项目单位。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汇报,财务人员到场辅助答辩。并将任务书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全套技术资料一份提交会务组。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前应当组织召开预备会,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评审要求,说明评审事项和打分标准,明确成果确认标准和验收意见结论格式,并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专家签署承诺书、推选组长副组长等。 第二十条 评审会由组长主持,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评审评议。一般分为项目汇报、质询答疑、打分评议形成验收意见三个步骤,时间均衡分配。原则上重大项目评审时间不低于3小时,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它项目评审时间不低于30分钟。 第二十一条 组织验收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勘验,实地勘验可以在评审会前组织完成,也可以在现场组织验收会时一并进行。非周年运行的季节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先行申请在运行期完成现场实地勘验。科促中心可以委托推荐单位代为组织完成实地勘验。 涉及科研条件建设、工程示范、设备开发、成果推广等任务内容的项目应当组织实地勘验,重大项目必须组织实地勘验。实地勘验结果是验收专家组做出意见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评价内容 (一)技术(管理)专家重点评价 1.任务书下达的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变更调整及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期提交验收; 3.产出成果数量,产业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4.技术资料的齐整度,验收材料质量。 (二)财务专家重点评价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及时足额按预算外拨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及报批手续是否齐全; 2.专项资金执行率、自筹资金到位率、结余资金额; 3.财务凭证资料的齐全度、经费决算表正确性、审计报告(决算报告)质量。 第二十三条 成果确认标准。项目产出的成果要满足“三个相符”,即与项目执行期间相符、与研究内容相符、与完成主体相符。具体为:论文、专利、软著及标准等成果的投稿日、申请日在项目实施期内,成果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作者、发明人含项目成员,权利人含项目单位。并且: (一)论文仅统计标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的,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XPCC”,要求第一标注; (二)发明专利分别统计已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统计已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的;国外专利单独统计; (三)软件著作权仅统计已取得证书的; (四)国标、行标、地标、团标等标准仅统计已发布的,企标只统计已备案并发布的。 第二十四条 有示范推广应用内容及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关键指标,经济效益数额应以技术合同、销售发票为依据,或者以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家意见分为个人意见及专家组意见。 专家个人在线完成评议打分,并简要记载评价意见,注明应当补充完善的材料名称。 在质询讨论基础上,集体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对照任务书,对项目开展及完成的研究内容、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指标逐一进行完成情况评价,确认项目产出的成果,核定结余资金额;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给出得分情况和做出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因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项目组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重要问题的,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整改项目专家不打分,但应给出具体整改书面意见,分别列示技术整改、财务整改内容,现场反馈给项目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验收评审结论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一)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验收)。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平均分均在80分及以上,结论为“通过验收”。 整改项目整改到位的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专家或者财务专家平均分有一项不足60分,或者两项均不足80分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3.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的; 4.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6.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7.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 8.专家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三)结题。任务基本完成或者财务略有暇疵的项目,技术专家或者财务专家平均分有一项不足80分,另一项在80分及以上,结论为结题。具体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基本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资金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 2.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但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自筹资金未足额到位的(到位率≥75%)。 四、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组织验收单位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对项目产出的成果数量、知识产权数量及取得的效益进行复核,根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综合判定形成结论意见。在系统中填写意见结论,进行结项处理。将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单位,并将本批次验收结果汇总电子版报科促中心。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以及结题的项目,组织验收单位依据专家意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材料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科促中心及时汇总各组织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形成阶段性汇总清单报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验收结果在“兵团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平台”进行公布。 五、制作及发放验收证书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在两周内制作验收证书,与汇总清单及呈报函一并报科促中心。 第三十二条 科促中心一周内完成验收证书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证书盖成果验收章,反馈给组织验收单位,由组织验收单位留存和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验收证书制作不合格或者验收组织工作不规范的,科促中心不予盖章并通知组织验收单位纠正。 第三十四条 验收证书格式应当遵照模板,且必须满足: (一)A4幅面,双面骑马装订,一式3份; (二)封面信息完整,验字号合规,验收日期为专家评审日,不盖章; (三)基本信息表中的数据均来自于专家验收意见; (四)项目成员与信息系统中、验收申请表中一致; (五)验收专家组签字页页头应注明项目名称; (六)组织验收单位意见中应当明确验收结论,不能只写同意或同意专家组意见; (七)封底签字盖章完整,注明办理日期。 第三十五条 验收证书发放前由项目组在“兵团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平台”上完成成果登记,取得成果登记号。 六、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档案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自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验收会通知、专家签到表、专家承诺函、验收证书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档案材料保管采用分级负责制。项目单位重点保存全部技术文档和研究过程资料;组织验收单位重点保存验收会议相关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会通知、专家签到表、承诺函、自验收报告(正文部分)、审计报告(决算报告)、验收证书;科促中心保存所有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按照科技档案工作要求做好档案规范管理,造册入库,留存备查。 七、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科促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师市科技局、院校科研处可参照本规范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单: 1.验收申请表(格式)2.自验收报告模板(2025) 3.审计报告模板(2025) 4.资金决算报告模板(2025) 5.专家承诺函 6.验收打分表 7.验收证书(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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